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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宿州全面禁用!最高罚3万元!

买肉、买水果

挑选的时候看着色泽鲜明

回家后或者回到自然光下

再看却发现并不“养眼”

经常逛街的市民可能深有体会

问题出在哪?

原来,是因为档口悬挂了

特殊光源的照明灯

这种灯,俗称“生鲜灯”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综合央视财经


对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届时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11月16日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提醒告知书

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6月30日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在《办法》施行前,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经营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内容 / 综合整理转载自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宿州广播电视台等“乐活宿州”微信公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欢迎致电0557-2980557,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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