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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通报3起“食药环”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共批捕食药环犯罪案件42件66人,起诉82件150人,提起公益诉讼13件。近日,市检察院通报了3起“食药环”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单某某、韩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自2015年开始,单某某、韩某某夫妻二人在明知硼砂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情况下,仍持续在其加工生产的炒面中添加,并在农贸市场对外批发销售。至案发时,查明的生产、销售炒面数额达13万余元。2021年2月23日,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5月6日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最终,单某某、韩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0万元,并判处食品从业禁止令五年,二人认罪服判。



案例二


李某、刘某、姜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8年前后,马某某组织李某、刘某、姜某某一同拉运张家港华美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盐”共计约115吨,并将其倾倒在萧县丁里镇胜利村、新庄镇齐心村附近。经鉴定,其倾倒的“有机盐”属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2021年3月3日,萧县公安局以李某、刘某、姜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萧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4月1日,萧县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李某等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



案例三


吴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吴某自2020年1月开始在加工卤菜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并在农贸市场对外销售,销售额共计6000余元。经检测,吴某销售的卤制品亚硝酸盐含量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鉴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吴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7月1日依法对吴某提起公诉,并将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指定萧县检察院办理。


2020年9月2日,萧县检察院对吴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万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全部执行到位。

文|记者 付雪芹 实习生 钟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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