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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交警公布9月份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今年9月份(截至9月30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埇桥区宿蒙路刘合村至行宫铺路段;
2、埇桥区宿永路与大外环交叉路口;
3、埇桥区S303省道(淮北快速通道)76KM-80KM路段;
4、埇桥区S303省道顺河镇路段(K63-K74);
5、泗县境内S306省道与江苏泗洪县上塘镇交界处起点至与G343国道交汇处;
6、泗县黄圩镇魏场庄十字路口;
7、灵璧县沙河路与S224省道交叉口路段。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今天小编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1

  一


简要案情:2022年9月3日16时15分许,当事人贾某祝驾驶皖A9***0号“卡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砀山县旭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旭日路与人民东路交叉口南30M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变道的当事人许某驾驶的皖LX***7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贾某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观察疏忽、判断操作失误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当事人许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向左变更车道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贾某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许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之规定,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

 例 

简要案情:2022年9月1日11时30分,李某艳驾驶皖LS***6号小型轿车从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当事人王某静驾驶的皖L0***6D号大型客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李某艳驾驶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李某艳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第三款:“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之规定,当事人李某艳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静无责任。



2

 例 

简要案情:2022年9月8日19时50分许,在S101省道埇桥区路段,杨某闯驾驶苏N5***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66KM+734M处,与由东向西陈某英推行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两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杨某闯夜间驾驶机动车行经镇区路段,疏于对前方路面的观察、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杨某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杨某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英无责任。

     

4

 例 

简要案情:2022年9月22日4时50分许,张某圣驾驶无号“金彭”牌三轮电动车沿拂晓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拂晓大道与南二环路交叉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常某强驾驶的皖LB***6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张某圣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张某圣驾驶非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常某强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张某圣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5

  五

简要案情:2022年9月4日08时30分,邵某标驾驶车牌号为皖CN***3的小型客车沿036县道(西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泽乡镇刘村路口时,与由南向北由欧某梅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欧某梅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邵某标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邵某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嘹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邵某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欧某梅无责任。

交 警 提 醒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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