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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交警公布6月份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为确保夏季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今年6月份(截至6月30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宿城磬云路与育贤路交叉口;
2、宿城南三环路(宿怀路至宿蒙路路段);
3、埇桥区X028县道(时褚路)时村镇路段;
4、灵璧县杨疃镇邱庙街路段;
5、S224省道灵璧县尤集镇解圩村路段。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今天小编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1

  一

简要案情:2023年6月9日18时58分许,在埇桥区夹沟镇张武李村某村内道路,张某1驾驶无号牌的“五星”牌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张某2驾驶皖LZ***8号轻型普通货车、武某勤驾驶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路面时发生碰撞,造成武某勤受伤和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张某1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中;张某2、武某勤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张某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2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当事人武某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负次要责任。



2

 例 

简要案情:2023年6月14日5时25分,邵某刚驾驶号牌为皖L2***2电动自行车沿南三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三环路庙东村路段处,与头东尾西停靠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的鲁L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7挂)发生碰撞,造成邵某刚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邵某刚驾驶非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来某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邵某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来某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

  三

简要案情:2023年6月15日11时19分,李某军驾驶皖AL***8号小型轿车沿淮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大河南街交叉口时,与李某驾驶的皖L2***7号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横过淮海路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李某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线未减速慢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李某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4

 例 

简要案情:2023年6月26时19时10分许,当事人付某驾驶皖LG***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2挂),沿埇桥区桃园镇西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韩寨庄某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由韩某生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韩某生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付某驾驶机动未安全驾驶当事人韩某生驾驶非机动车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韩某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5

  五

简要案情:2023年6月18日9时许,当事人许某发驾驶牌号为皖LT***7小型客车沿S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灵璧县渔沟镇郑楼村交叉路口时,与当事人张某君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载张某)沿村村通由北向南行经该路口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张某君、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许某发驾驶机动车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许某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君、张某无责任。   


交 警 提 醒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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