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交警
主要用于发布道路交通提示信息,宣传涉及交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等。
为确保冬季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2024年1月份(截至1月31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埇桥区人民路与明月路交叉口;
2、埇桥区沱水路与朱宋路交叉口;
3、埇桥区拂晓大道(宿蒙路至南二环路路段);
4、埇桥区S407省道符离镇至夹沟镇路段;
5、砀山县梨花二路晨光中学南门路段;
6、萧县G310国道吕里路口。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今天小编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1
案 例 一
简要案情:2024年1月13日22时23分,王某醉酒后驾驶皖L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埇桥区浍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市府巷交叉口时,与前方同方向马某宸驾驶的皖LD***5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与前方保持安全距离,且未靠最右侧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宸无责任。
2
案 例 二
简要案情:2024年1月28日19时30分,刘某杰驾驶车牌号为皖KL***L小型轿车沿埇桥区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通济二路交叉口时,尾撞前方由张某源驾驶车牌号为皖L2***2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刘某杰驾驶车辆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刘某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源无责任。
3
案 例 三
简要案情:2024年1月7日14时47分许,赵某驾驶冀A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砀山县G23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93KM+300M处时,与付某森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有乘员付张某、李某梅)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付某森、付张某、李某梅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赵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观察疏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付某森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借道通行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违法行为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付某森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赵某、付某森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付张某、李某梅无责任。
4
案 例 四
简要案情:2024年1月25日7时57分,陈某波驾驶皖LM***1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埇桥区萧国路与银河二路交叉口西南侧银通苑三区门前人行道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银通苑农贸市场东门前向西左转弯,碰撞到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路某玲,造成路某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陈某波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超速行驶、观察疏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陈某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路某玲无责任。
5
案 例 五
简要案情:2024年1月17日10时10分,李某平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砀山县G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X010县道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G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李某彬驾驶的豫A9***Y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李某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李某平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李某彬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疏忽,判断操作失误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李祥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交 警 提 醒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 内容 / 综合整理转载自宿州交警等,“乐活宿州”微信公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欢迎致电0557-2980557,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