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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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埇桥区宿永路与大外环交叉路口;
3、埇桥区S306省道朱仙庄至大店路段;
4、埇桥区S229省道灰古镇穿镇路段、S303省道顺河镇穿镇路段;
5、砀山县原S101省道孟饭棚村路段;
6、泗县境内S306省道与江苏泗洪县上塘镇交界处起点至与G343国道交汇处;
7、灵璧县沙河路与S224省道交叉口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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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一
简要案情:2022年3月13日08时48分,赵某驾驶皖LP***8号小型轿车(载乘卢某红)沿金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纺织路交叉口处向西左转弯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与同样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王某水驾驶皖LB***8号小型轿车(载乘王某菇)沿金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水、卢某红、王某菇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及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未让对向车道直行车辆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水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卢某红、王某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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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二
简要案情:2022年3月17日15时35分许,童某球驾驶皖LD***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刘路(S303省道94KM+500M)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铁道东侧,因避让其它车辆时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对方向行驶韩某驾驶的皖LK***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韩某受伤、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韩某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童某球驾驶机动车行驶时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童某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韩某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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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三
简要案情:2022年03月22日07时40分,在S302省道萧县马井镇七里庵村西路段,当事人丁某方驾驶陕AO***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吴某志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志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丁某方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疏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丁某方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志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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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四
简要案情:2022年3月28日18时20分许,吴某愿驾驶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X0127乡道埇桥区大店镇五一村小王庄西头路口时左转弯,与由南向北行驶张某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双方车损,吴某愿、张某英、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陈某哲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吴某愿未满16周岁驾驶两轮电动车借道通行时,未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英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时未确保安全、畅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吴某愿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陈某哲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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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五
简要案情:2022年03月30日14时09分,张某伟驾驶皖L1***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河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沱河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武某学驾驶车牌号为上海36***09两轮电动车沿沱河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武某学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