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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事关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将收费!


关于对《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贯彻落实《宿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宿政办秘(2020)48号)相关规定,市发改委制定了《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8月16日至8月24日止


欢迎社会各界对《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812907496@qq.com,电话:3033856。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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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号)和《宿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宿政办秘(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利用合法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城管、公安、交通、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管理形式。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包括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如下: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含临时公共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停车设施;

3.党政机关、公立医院、公办学校等社会公共公益性机构配建的停车设施;

4.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划设的路内停车位。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包括除上述政府指导价范围之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

第七条 依法依规确定路内车位收费单位,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部分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收费单位须将具体路段和停车泊位报市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停车设施类别、停车资源供求状况、交通拥堵状况、经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差异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科学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包月等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电子智能计时收费系统。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小型车、中型车和大型车等不同车型分类确定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小型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货车;中型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货车;大型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

第十条 推广应用智能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智慧城市理念构建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十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行政执法和环卫作业车辆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停放的;

(二)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1小时以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设置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间,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时减免停车服务收费。

第十对查封、扣押的车辆,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妥善保管并承担所发生的保管费用,不得向车主收费。

第十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当在停车设施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车辆类型、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放时间和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同时标明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不提供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维护设施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杜绝安全隐患,因停车设施责任造成停放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 消费者应当遵守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位或者准许停放地点有序停放,并按规定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

第十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或超出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乱收费行为。

十八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九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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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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