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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省宿州市政协原副主席王广敏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广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王广敏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广敏利用担任萧县王寨镇党委书记、灵璧县副县长、宿州市委副秘书长、砀山县县长、县委书记、宿州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财政扶持资金拨付、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共计3,032.603691万元(其中300万元系未遂),犯罪孳息317.298万元。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广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广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提供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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