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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宿埇医保处字﹝2023﹞第0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姓名:孟令盘
处罚结果: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2.将违规医保支付499434.84元退回至居民医保基金账户,45763.96元退回至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3.处造成损失金额的1.3倍的罚款708758.44元,上缴财政。
处罚事由: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四)(六)款
处罚机关:宿州市埇桥区医疗保障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6
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四)(六)款分别是: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处罚决定书文号:宿埇医保处字﹝2023﹞第01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宿州市埇桥区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天利
处罚结果:
1、责令宿州埇桥区中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2、将违规医保支付66509.97元退回至居民医保基金账户,11077.83元退回至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3、处违规金额1.3倍的罚款100864.14元,上缴财政。
处罚事由:
1、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2、重复收费。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六)款
处罚机关:宿州市埇桥区医疗保障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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