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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男,1968年8月出生,籍贯安徽宿州,中共党员,在职教育学历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曾任安徽省宿州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2021年11月,王琦因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被告人苏*向王琦行贿的事实
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苏*为了和萧县纪委原书记、宿州市纪委原副书记王琦(另案处理)处好关系及感谢王琦的提供帮助,共计送给王琦人民币13.5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苏*听说王琦的父亲生病住院的消息后,在萧县送其5000元现金;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苏*想通过王琦承揽萧县人民医院部分工程及帮助其弟苏武调动工作,在宿州市门送给王琦10万元现金;2015年5月左右,王琦女儿结婚在宿州举办婚宴时,被告人苏*在酒店送给王琦1万元现金;2018年,被告人苏*因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宿州中院审理迟迟未审判决,为加快审判进度,在宿州市门送给王琦2万元现金。
被告人苏*于2020年7月17日向宿州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主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苏*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签字具结。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苏*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苏文减轻处罚。
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证人证言
王琦证明,他多次收受安徽萧县医药公司业务员苏*人民币13.5万元。2011年上半年,苏*以看望他父亲名义到萧县送给他5000元。2011年下半年,苏*主动约他到宿州市港利小区送给他10万元,要求他以后多照顾,不久,苏*让他帮忙承揽萧县医院工程及为苏*弟弟苏*调动工作。2015年5月,他女儿结婚,苏*送给他现金1万元。2018年下半年一天,在宿州港利小区,苏*说有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在宿州市中级法院,一直没有结果,想请他跟法院相关领导打个招呼关照一下,苏*送他2万元。
被告人苏*供述,他和王琦是2011年认识的。2011年上半年,他听说王琦父亲生病住院的消息,后到萧县纪委的办公室给王琦送5000元。2011年下半年,因他想承揽萧县人民医院的一些修建工程和帮他弟弟苏某从乡镇物价所调到萧县人民医院工作,他到宿州市东门送给王琦10万元,苏某也没能调到萧县人民医院上班。2015年5月份,王琦女儿在宿州办婚礼,他在酒店送给王琦1万元。2018年,因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宿州中院审理,为了请王琦关照,在港利小区东门给王琦2万元,他共计送给王琦13.5万元。送钱就是想和王琦搞好关系,希望得到王琦的关照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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