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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安徽发布告诫书!



各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2月28日,记者从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与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向涉企收费主体发布提醒告诫书,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




告诫书提醒,全省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作出明确要求,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告诫书明确禁止5类不正当收费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中介机构借助行政资源和垄断性以及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


商业银行对明令取消、暂停或者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


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告诫书强调,全省涉企收费主体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要立即停止,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来源 | 安徽发布

  编辑 | 王蒙蒙

  审核 | 一审张先龙 二审陈涛 终审吴良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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