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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上规划楼栋全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销售手续,地下车位(库)不得与住房捆绑销售

四、开发企业应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地下车位(库),应制定租售方案,并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建设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以经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地下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六、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提供业主购房合同备案表;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车位(库)再次销售、转让时也必须为本小区业主。

七、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八、因开发企业注销灭失,未售地下车位(库)依法清算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地下车位(库),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地下车位(库)。

九、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出售的车位(库)不予办理买卖合同备案。

十、本通知由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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