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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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园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域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宿政秘〔2021〕7号)要求,宿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区域为:西三环路以东、北三环路以南、东三环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及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全域,顺河乡、符离镇建成区,上述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二、部门职责分工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要统筹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到乡镇(街道)、社区、村、小区物业等基层单位。重点围绕农村、城乡结合部等燃放活动突出的重点部位,充分利用网格化监管机制,严格分片包干,压实工作责任,把任务分解到村、社区,落实到人,构建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多级联防联控网络,确保实现“零燃放”“零炮声”。
市公安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查处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各类烟花爆竹存储、销售行为实施拉网式排查,对重点场所组织力量逐一排查,切实查清全市烟花爆竹存量底数,并对排查问题登记造册,建好台账。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市市场监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民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对于责任不力,造成大面积空气污染,引发不利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报请市纪委监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无视通知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强化宣传引导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要利用电台、电视台、自媒体等方式,全面进行宣传发动,将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宣传到乡镇(街道)、社区、村(小区物业),做的家喻户晓,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广泛发动物业公司,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宣传工作。各类学校、工会、团委、妇联等社会团体也应充分发挥作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带头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引导和带动周边人员积极响应禁售禁放的通知,积极劝阻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对在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45;禁放禁运举报电话:110。
各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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